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以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生源情况为主要依据,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经四川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分地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拟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按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按平行志愿投档的,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按顺序志愿投档的,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区、市)规定的各项加分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须为英语,其余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除日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专业外,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学校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学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按“专业清”的方式安排专业,即对进档考生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基础上按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的录取规则。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他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1、学校以各省(区、市)艺术体育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为准招收考生。
2、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在考生的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各省(区、市)控制线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实行志愿优先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出现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有的省(区、市)有其他规定,则按其规定执行。
3、学校音乐表演专业的钢琴与器乐方向只招收考钢琴、单簧管、萨克斯、二胡、小提琴、古筝、大管、定音鼓、大提琴、长笛的考生。
第二十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的录取办法,学校按照所在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其中采用“院校专业组”模式省(区、市)的专业安排参照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每年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按照国家和各省(区、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及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