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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8-10 16:58:52

第三十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 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粤发改规〔2018〕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执行。

文科类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美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住宿费:广州校区980元/生・学年(含基本水电费,不含空调使用费);清远校区1000元/生・学年(不含基本水电费和空调使用费)。空调使用费按政府核定标准收取。

入学时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将按政府最后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6409106

传    真:020-36409106

电子邮箱:zhaoban@gdcvi.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cvi.edu.cn

招生网址:https://zb.gdcvi.edu.cn

第三十五条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检室

联 系 人:谭老师

监督电话:020-3640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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