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济宁医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学校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招生对象及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考生必须符合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结果符合国家体检标准,国家体检标准为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体检结果为色盲、色弱的考生限报我校部分专业。
英语类专业只限英语语种报考,无口试要求,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小语种考生入学后原则上须改学英语。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且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新生入校后将进行体检复查,如复查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高考体检表不一致,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学生的身体状况调整专业直至退回原籍,并追究当事人及体检医师的责任。
第六章录取批次
第十四条学校在山东省外的招生计划,均为本科计划,录取的批次以各省公布的批次为准;在山东省内的本科招生批次为普通类,省属公费医学生(临床医学、精神医学、预防医学)为普通类提前批,其余本科招生计划为普通类常规批。
第七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我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我校同意执行各省级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对进档考生,在同一投档单位内,以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参照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同分投档的排序规则安排专业。当考生所报专业已满时,如服从专业调剂,我校提档后不退档;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江苏籍考生,学校录取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录取,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
第十九条内蒙古自治区籍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考生被我校录取后,录取结果可登陆各省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学校以邮寄录取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考生。
第八章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二十一条学校名称:济宁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