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条 受理时间:
四年制的学生在第二学期进行,五年制的学生在第四学期进行。
第三条 受理程序:
1.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要求及考核方式与程序,重点考察学生是否具有专长、是否确有困难,转专业是否确实可以提高学业水平或者保证按时完成学业,填写由教务处统一印发的“院系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表”上报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院系部接受转专业计划名额、考核方式(程序)等进行审核、汇总,报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3.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到所在院系部领取“长治医学院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按表格规定填写,院系部负责人审核签字,汇总后交回教务处。
4.教务处对所有申请转专业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转送至学生申请转入专业所在院系部。
5.各院系部遵照公布的“转入规定”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审定,并将拟接受学生名单和审核结果报教务处。
6.教务处对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汇总,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通知转出院系部。
7.在新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内,各院系部统一到教务处办理新转入学生的学生证,并通知学生持学生证到转入院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8.各院系部的转专业工作须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在规定时间外,不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章 转专业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在班容量允许的情况下,原则上四年制和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除外)转出转入本专业的学生人数控制在本专业年级总人数的5%以内,临床医学专业控制在2%以内。
第五条 学习年限不同的专业,入学时分属文、理科的专业,以及入学时属艺术类和体育类的专业,原则上不能转换专业。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经获得学分符合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要求的,经教务处审核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可作为选修课学分。
第七条 转专业的学生必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学分,完成所有教学环节并符合毕业条件的,方可授予转入专业毕业证书。
第八条 下列情况的转专业属特例,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上述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部提出建议,经接受院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转入新专业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