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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4-01 18:37:23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达到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录取要求,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依学考成绩招生”、“3+证书”考试招生等招生录取原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条件下,依据考生志愿和本校制定的有关录取规则进行分类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本校国际交流学院的市场营销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同时开展学分互认项目,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详见本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一节 “依学考成绩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校“依学考成绩招生”分普通类、美术类进行录取。普通类根据考生投档学考成绩总分排位情况、美术类根据考生投档合成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投档(合成)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节 “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根据考生统一文化科目考试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中职阶段就读专业相关性较高的考生。

第三节 考生录取结果查询及录取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校将春季高考拟录取的各专业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八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二十六条 本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22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春季高考“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八条  经本校春季高考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  春季高考招生录取新生报到时须核验考生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中职、中专、职中、技校)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无相应证书证明将不予报到和注册。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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