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转专业学生选拔采取一年级必修课总平均成绩(算术平均分)排名的方式。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受纪律处分者;
(二)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者;
(三)大学一年级必修课正考不及格者;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 五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有其他约定的。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九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教务处公布各专业计划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
第十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填写《宁夏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审批表》,按照自己意愿选择两个拟转入专业,作为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交转出学院审批。申请学生必修课课程成绩须全部合格,且总平均成绩(算术平均分)排名在所在专业年级的前10%。学院负责审核学生报名资格并公示。
第十一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经转出学院同意后,按照第一学年必修课总平均成绩排名拟定转专业名单并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各专业名单后,按照第一志愿优先录取的原则,依据成绩排名先后顺序拟定转入名单(第一志愿录满后如个别专业转入名额未满,按学生意愿进行第二志愿调剂,按成绩排序)。教务处将拟转入名单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学籍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一经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学习。转入新专业前已经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一致的,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不一致的课程所获得学分按照选修课学分纪录;需补修的课程,按照重(自)修考试的要求办理,成绩按正考对待。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的一年级奖学金评定和综合测评仍在原学院进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学籍问题按《宁夏医科大学全日制学生学分制学籍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商议决定。
宁夏医科大学前身是1958年建立的宁夏医学院。1962年改称宁夏大学医学系。1972年,上海铁道医学院搬迁至银川,与宁夏大学医学系合并重建宁夏医学院。2002年,宁夏卫生学校、宁夏护士学校并入宁夏医学院。2008年8月,学校更名为宁夏医科大学。2014年,宁夏师范学院医学院并入宁夏医科大学,至此,学校成为宁夏唯一的医学高等教育学府。
学校是国家教育部、卫健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有教职员工及医护等人员6882人,其中专任教师980人,副高以上职称784人。有双聘院士1人,博士生导师89人,硕士生导师897人(含115名博士生导师)。全日制在校生10370人(含博士、硕士、本科、专科、留学生),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2555人,留学生283人。有雁湖、双怡两个校区,占地面积共1700亩,设有14个教学机构,13个教辅科研机构,有14所附属医院,19所教学医院,66所实习医院和实践教学基地。
学校有医学、理学和管理学3个学科门类,20个本科专业,其中临床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药学为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9个为自治区级特色优势专业。有2支国家级教学团队,11支自治区级教学团队。有2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9个自治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