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考生填报我院志愿之前,应认真学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于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款中所列疾病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患有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我院所有专业不予录取;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同时考虑到医药卫生行业的特殊性和就业因素,要求考生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脊柱四肢无畸形。新生报到后学校将组织身体复查,如果发现身体状况与考生高考体检不符、隐瞒身体疾患者,按《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对符合不能录取条件的新生将作退学处理。
六、录取规则
1.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为依据,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实行的投档政策,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福建省招生录取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按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相关政策进行,录取时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办理正式录取手续。
3.其他省份录取原则如下:按考生志愿采取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录取时按各省教育考试院或省招生办的规定办理正式录取手续。
4.定向招生专业(定向基层医疗机构)招收对象为参加普通高考、户籍在定向县(市、区)所属设区市或平潭综合试验区且在当地报考的高中毕业生,跨县(市、区)填报的考生不予录取;考生在录取后与当地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持定向培养协议入学,未签订协议者,取消录取资格。
七、收费标准
1.学费: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办学校高职专科学费标准有关问题复函》(闽价费〔2012〕356号)文件核对的标准执行,学费收费标准为6600元/生•年。若福建省物价管理部门、福建省财政厅有新文件规定出台,则以新文件规定执行。
2.住宿费: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2〕567号)和漳州市物价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学生宿舍已统一安装空调,以下住宿费均已含空调使用费,住宿收费标准分别是:970元/(学年•人),870元/(学年•人),650元/(学年•人)和550元/(学年•人)。以上收费如有变动,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3.学生退费办法: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5] 43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高职专科层次毕业证书,颁发毕业证书学校名称:漳州卫生职业学院。
九、监督措施及申诉渠道
1.学院纪检监察室全程督促检查招生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招生工作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纠正和遏制不良现象和苗头。
2.学院纪检监察室关注并及时查处招生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背招生章程的现象和各类举报案件。
3.学院将通过电话、群众来信等申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在招生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帮助考生解决问题。申诉电话:0596-2559660,来信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西洋坪路29号漳州卫生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室(邮编:363000)。
十、资助政策
1.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
2.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
3.学院为了照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另设有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新生入学补贴及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等资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