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各生源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录取工作规定及生源情况确定最终投档比例。学校按照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考生的依据。
第八条 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九条 对于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市)的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即根据专业志愿顺序,在各专业招生计划内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高考语数外三科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分数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顺序进行排序,即先按语文成绩排序,如分数相同,则再按数学成绩排序。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如服从专业调剂,可调剂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
第十条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省(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有关省(市)改革方案相关规定及相关办法执行。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各省(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一条 根据我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我校公共外语课语种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二条 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省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残疾人联合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鉴于医学类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有色盲、色弱、聋哑、肢体残疾、传染病、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等的考生,请谨慎报考。助产专业、医学美容技术专业只招女生。
新生入校后将进行体格检查,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高校学生管理等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政策
第十四条 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外,我校还设立了校级奖学金政策,专门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六条 我校已建成中央、省、市、学校、社会“五位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全面实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严格落实“精准资助,应助尽助”,着力为实现贫困生“入学前不用愁、入学时不用愁、入学后不用愁”提供优质的资助服务,更为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坚实的资助保障,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七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健康职业学院专科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贵州健康职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