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4、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5、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礼品及有价证券;
6、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其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有关的任何费用。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院本科招生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专业要求的,将调整到符合条件的专业。
第十一条 投档比例:投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加分政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进行投档,但在专业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为准。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享受各种政策加分的考生。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原则:学院各志愿、各专业间不设级差分,依据考生的投档次序、成绩优先、先志愿后调剂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成绩相同考生专业录取原则:高考成绩相同的多名考生选择同一专业时,参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的顺序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五条 特殊省份录取原则:内蒙古考生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录取。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要求: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退档要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退档原因执行。
第十八条 特殊专业录取:护理学专业不录取未填报专业志愿且服从志愿调剂的男考生。提前批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只招收农村籍考生。助产学只招收女生。
第五章 专业调整、计划执行及预留计划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院的有关政策申请专业调整。
第二十条 学院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2022年不设预留计划。
第六章 公布录取结果及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