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专科修满二年(含二年)以上的;
(三)对口招生、单独招生等在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以及五年一贯制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其专业大类(如临床医学类、护理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等)之间互转的;
(四)国家有相关规定的;
(五)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六)转过一次专业,再次申请转专业的;
(七)应予退学处理的;
(八)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转专业申请时间为入学第一学期末或第二学期初;
(二)学生需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填写《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学生所在系和拟转入系签署意见,学籍管理部门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上报学校审批。
(四)转专业公示。学校对符合规定办理转专业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学号,入学年份,考生类别,录取方式、拟转入专业名称等)通过学校网站或校园公告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及结果作为证明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五)符合转专业规定的,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学校出具红头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及时在学信网进行电子学籍异动操作。
第七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获批准之前,应当参加原专业学习。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学生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取消其转专业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 学生转入的专业为最终专业,不得再提出转专业申请,学校按转入后的专业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转专业,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