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涉及高校招生工作的各项制度,严肃执行招生纪律: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等工作禁令和“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严格审查考生报考资格、投档资格和录取资格,建立健全过程透明、程序公正、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录取工作机制。严格执行高校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进展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专业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贯彻国家的相关招生政策并制定学校分专业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核。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云南省教育厅公布的生源计划通过《云南招生》(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2020年招生专业
普通专科拟招生专业:临床医学、针灸推拿、中医学、护理、中药学、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技术、中医骨伤、医学影像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医学营养、助产、老年保健与管理、医学美容技术、预防医学、口腔医学技术等。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云南省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我校招生专业录取规则:考生达到录取分数线后,根据考生报考专业志愿(“志愿优先”原则)、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录取。若考生所报第一志愿专业录满,则依据考生所报其他志愿专业顺序录取。当考生所报志愿专业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同等分数情况下,专业志愿在前者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有艺术、体育方面特长的考生,语文、数学、外语三科高考分数总和较高的考生。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结果将通过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网站和云南省招考院、云南省招考频道等正规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助产专业限女性,其余招生专业无男女考生比例限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的录取无差别对待。
第十九条 鉴于医学类各专业的学习、就业的特殊性,本着从考生实际利益出发,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在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根据我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录、限录或慎录,请考生慎重报读。
1、医学类各专业建议考生任何一眼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各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超过600度,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
特殊补充:色盲、色弱考生医学类和药学类各专业不录(考生勿报);双眼失明者或一眼失明的,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不录(考生勿报);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医学类和药学类专业限录(考生慎报);双眼矫正视力4.8而镜片度数大于800度,医学类和药学类专业限录(考生慎报)。
2、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医学类各专业限录(考生慎报)。
3、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特殊性,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报读我校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建议残疾考生慎报我校医学类各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