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专业、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学校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考生报考条件。
1.政治思想品德要求: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学校部分专业对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和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的考生限制报考。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复查,若复查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信息不符,学校将按上级有关规定视学生的实际身体状况调整专业直至退回原籍。
第十二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招生专业有选考科目要求。各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按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及我校公布的具体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英语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无口试要求。
第十四条 所有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在山东省外的招生计划录取批次按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录取批次执行;在山东省内的本科招生批次分为普通类提前批(省属公费医学生)及普通类常规批。
第十六条 接受投档。按各省(市、自治区)的学校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学校按1:1的比例接受投档。
第十七条 分专业录取。
1.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学校按照当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相关专业的选考科目按公布方案执行。按专业组填报志愿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2.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考生分数相同的情况下,参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成绩位次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如服从专业调剂,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予以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