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学校类型: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招生工作,研究确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纪检监督组,对考试招生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和办学条件等确定招生专业和总体规模,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生源具体情况确定分省市及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各省市审核确定的招生计划在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平台和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qlmu.edu.cn)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录取时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各省市志愿设置和投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我院认可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按教育部规定出台的有关加分政策。
第十五条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按照专业进行投档的省份,我院按照所在省份的录取原则对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直接录取到所填报的专业。
第十六条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按照专业组进行投档的省份,我院按照平行志愿“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在专业组所包含的专业中录取,即:投档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投档成绩达不到所报专业分数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院根据投档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所报专业均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按照平行志愿进行录取的省份,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有单独规定的省份,执行该省录取政策。
第十九条 对相关专业的体检要求,执行教育部最新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所有专业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对外语语种不做限制(我院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按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形式公布。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