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录取过程中,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新生录取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二)当投档分数相同时,新高考改革省(直辖市、自治区)依次按实考总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最高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次高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依次按实考总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三)内蒙古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录取。
(四)当所报专业志愿均未录取且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时,新高考改革省(直辖市、自治区)政策允许专业组内调剂的,在专业组内随机调剂至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随机调剂至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原则上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原则上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录取时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条 体检要求:严格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特别提示:医学类各专业、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及应用心理学专业不招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和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考生。
第十一条 我校外国语言教学只开设英语语种,学士学位授予对英语等级有要求,建议高考外语科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五章 报到、注册及毕业
第十二条 被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在学校报到截止之日前以书面报告(附有关证明材料)形式向所属二级学院党委请假并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初审,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对普通本、专科学生收费,具体如下:
层次 |
学费 |
住宿费 |
||
医学类 |
非医学类 |
4人间 |
6人间 |
|
本科 |
6000元/生・学年 |
4620元/生・学年 |
1400元/生・学年 |
1000元/生・学年 |
专科 |
6000元/生・学年 |
/ |
||
民族预科 |
4200元/生・学年 |
注:以上收费按照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学生奖助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完整的“奖、助、勤、减、补”学生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等,同时设立若干勤工助学岗位,具体按照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录取查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