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入学考核形式以全国统一考试为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欢迎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由主要负责人、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哈尔滨医科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普通教育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组,负责组织全程录取工作;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组,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组贯彻执行招生政策和录取原则,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统筹全校本科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校本部本科各专业招生具体工作,指导大庆校区招生工作,大庆校区教务处负责校区本科各专业招生具体工作。
第三章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条件与工作纪律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熟悉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
(二)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三)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
(四)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
第九条 招生工作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公正公平。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认真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求。对招生录取各环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招生录取规则与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身心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不符合所录取专业体检要求者,按照学校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批次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要求不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同批次录取控制线。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经公开征集志愿生源仍不足时,经上级招生管理部门审批后可适当降分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招生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确定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在105%以内;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投档比例为100%。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100%比例分配专业,缺额专业将在剩余投档考生中依据分数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我校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为了有利于人才培养,建议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我校。
本科批次护理学专业(不含中外合作办学)采用“2+2”培养模式,学生一二年级在大庆校区学习,三四年级在校本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