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生转专业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使校培养的人才能更有效地满足社会需求,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2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学〔2014〕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所有教师、管理人员及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与程序,所有与转专业有关的行为都要依据本规定进行,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2、各专业转出或接收转入学生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当年实际招生数的15%以内,生化与药品专业大类的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出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财经大类的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入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5%。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二、对象与申请条件
本规定的实施对象为具备我校学籍资格的专科一年级学生。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所修专业者;
4、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5、原则上转专业学生必须是综合测评成绩优良,各门课程成绩均在及格以上;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考虑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二年级及以上者;
3、在校期间违反校规,考试严重违纪或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4、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5、应作休学、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处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