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年9月-10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定档,具体分为三个档次,其中一等助学金4400元,二等助学金3300元,三等助学金2200元。助学金按月考核,按月发放,经核查,不符合受助条件学生,当月停发。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
5.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学生家庭实际困难程度定档,具体分为三个档次,其中一等助学金3000元,二等助学金2000元,三等助学金1000元。助学金按月考核,按月发放,经核查,不符合受助条件学生,当月停发。
6.高校伙食补贴,每生每月20元,将自治区本级财政拨付的伙食补助专项资金全部补助到学生食堂,学校配套的伙食补助资金的75%用于学生食堂补助、25%用于困难学生补助专项资金直接充值到困难学生饭卡。
7.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用于鼓励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品学兼优的在校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及学习进步奖。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10人;
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000元/人,20人;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30人;学习进步奖,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50人。
8.勤工助学,350元/月,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投档,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根据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按志愿顺序进行专业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以退档处理。专业调剂和退档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总分相同情况下,参照上级指定的各课成绩排序。本年度招生要求若有变化,按新要求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享受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对于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对入学新生的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高考加分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按照教育部规定,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已报到入学的取消学籍,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同时要配合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一查到底,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且请假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或虽履行请假手续但超过请假时限入学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