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院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院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院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院分省生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如因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学院可根据生源情况及时调整招生计划,学院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提档比例的建议要求确定最终当年提档比例。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医药卫生行业要求,除卫生信息管理、会计、酒店管理专业外,其余招生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学院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六条 学院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院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我院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录取类别、录取代码分类要求进行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院对江苏省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以下原则:录取专业时对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录取,即对进档考生按总分(语数外分数与附加分之和)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总分相同时,比较其选测科目等级的高低。考生总分、选测科目等级相同时,则文科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每门科目成绩(含附加分),理科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英语每门科目成绩(含附加分)。
对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方面要求: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三项要求合格;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三项要求C级(包含C级)以上。对后三项单项达到A级且前三项均为合格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学院对外省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以下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数排序,遵循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江苏省普通类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如下:1275招生代码下的专业对考生无选测科目要求;1472招生代码下的专业对考生选测科目要求2C(包含C级)以上;1582招生代码下的专业对考生无选测科目要求;1512招生代码下的专业对考生无选测科目要求。
学院对江苏省普通类考生必测科目成绩要求:5合格。
第二十二条 学院结合校内公共外语课开设情况,建议报考我院的普通高考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或日语。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院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院寄发录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