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根据各省(市、区)教育考试院规定设置投档比例。
第十二条高考成绩达到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严格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对实行志愿顺序的省份,在第一志愿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线上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线上考生。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教育考试院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原则上按照公布的各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第十四条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择优录取,即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则分别按照其第二、第三等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各专业均无专业加试要求和相关科目成绩特殊要求;考试语种不限,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对省教育考试院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录取工作结束后,考生可登陆我校网站或考生所在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查询录取结果。
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详情将在学校招生网和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在校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 元/年·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 4000 元/年·人、二等助学金 3000 元/年·人、三等助学金 2000 元/年·人)、学校奖学金(一等奖学金 1000 元/年·人、二等奖学金700 元/年·人、三等奖学金 400 元/年·人)。另我校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督导检查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督导与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在录取期间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及家长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学校设立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电话:0731-58519003。
第七章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学校护理楼105、106、107室)
电 话:0731-58519123(含传真)0731-58519121
手 机:13875261087(马老师)13875261580(赵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