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本科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对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招生方案、录取原则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我校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本科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部门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我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2年面向31个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八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数,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到各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我校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议,公开透明原则,根据各省(区、市)的报考生源状况,适当使用。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等原则,执行教育部和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主要依据,实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未实施平行志愿的省(区、市),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录取时,我校将根据各省(区、市)生源状况和预留计划情况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高考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执行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未实施平行志愿的省(区、市),学校录取遵循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各省(区、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原则,按照教育部《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我校普通类专业录取在提档及安排专业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艺术类专业录取按我校艺术类招生简章公布的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原则
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原则,即对同一投档单位的进档考生,先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并按排队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在非高考改革省(区、市),当同一投档单位、同一专业(不包括艺术类)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志愿顺序排序录取;如专业志愿顺序相同,再根据不同科类: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科综合成绩进行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科综合成绩进行专业录取。
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北京、天津、河北等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录取时按照各省(区、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的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考生在填所报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同一投档单位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区、市),其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软件工程专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包括服从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