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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业学院历年录取分数线和最低位次

发布时间: 2023-03-09 16:47:35

第七条 兰州工业学院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份生源情况、区域经济发展和历年录取成绩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来源计划经各省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招生简章、招生指南、兰州工业学院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科预留计划为学校本科计划数的1%,其使用程序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经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用于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超过计划数提档的、符合录取要求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或用于解决各省之间生源不平衡问题,并向教育欠发达且生源数量较多、升学压力较大的地区倾斜,同时也考虑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份使用。

第九条 兰州工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甘肃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即高考实考分+各类政策加分),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的原则分配专业。在分数和专业志愿均同等条件下,理工类依次考虑数学、理综、语文成绩;文史类依次考虑语文、文综、数学成绩。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专业志愿情况,在缺额专业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生源所在地投档、录取规则,择优录取,考生须符合专业(专业组)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某些专业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我校执行省级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只录取美术类考生,承认招生省份美术类统考成绩。使用省统考成绩且该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所在省份投档规则进行录取。使用省统考成绩且该专业实行顺序志愿(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文化课成绩排序。

第十三条 中职生(三校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考虑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文化综合素质测试、专业技能水平测试成绩。

第十四条 按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实行属地化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规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五条 兰州工业学院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其他小语种考生请谨慎填报。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等中职院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关于兰州工业学院校企联合办学学费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8]448号)》《关于兰州工业学院产教融合校企联合办学专业学费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9]89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本科:工科类4700元/学年,理科类4000元/学年, 文史类3800元/学年,外语类4300元/学年,艺术类6500元/学年。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移动互联网交互设计方向)9000元/学年,物联网工程专业80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800元/学年。

以上收费入学时如有新标准,按甘肃省发改委核定的新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设有多种层次的奖学金、助学金、经济困难资助金等;学校为经济困难学生开辟了绿色通道,贫困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学校还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了多种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也可登陆兰州工业学院网站查询。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兰州工业学院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兰州工业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兰州工业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对经由省级招生机构审核通过并被我校确认录取的本科考生,将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有兰州工业学院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对取得我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生,颁发相应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兰州工业学院。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的本年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原有政策、规定等随本章程发布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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