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十四条 非英语类专业原则上不限外语语种,新生入学后以英语实施外语教学。
第十五条 对报考英语、商务英语、翻译等英语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六条 大理大学在招生改革试点省份录取时,对专业选考科目的要求以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我校在所有省份批次投档比例均为100%。
第十八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录取方法是:同批次投档中,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录取;分数相同的,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分数和志愿相同的,按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排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生源省份中涉及同分排位省份,我校按照分数优先,专业组内投档成绩平行志愿录取,同专业组内同分情况,按照排位顺序录取。
第十九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其文化和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划定的投档线者,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部分按综合成绩投档的省份,执行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的学生名单在各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网络媒体上公布的同时,学校也将录取名单、各专业最高分、最低分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的状况,以绩点衡量学习质量。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标准学制基础上最多可提前1年,或延后4年毕业,即标准学制4年的实行3-8年弹性学制,标准学制5年的实行4-9年弹性学制;对参军入伍、休学创业等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学生在弹性学习年限内,修完并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满足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即可毕业。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录取新生缴费执行当年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标准:录取新生住宿费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多元化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1.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大理镇弘圣路2号
2.邮编:671003
3.招生咨询电话及传真:(0872)2219959
4.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872)2219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