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要求,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营造技术技能型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大的学习自主权,同时进一步确保教学管理秩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转专业原则
第二条 学校对转专业的年级和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各学院转出学生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10%以内。
第三条 学校专业行政班级计划限额数原则上为:语言类40人,艺术类40人,管理类60人,理工类60人。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 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校修读满一学期的在籍学生;
(二)所开设的课程正考全部合格,其中公共基础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三)思想品质优良,入学以来无违纪、处分记录,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已有转学或转专业经历的;
(三) 考生报考类别不符合所转专业招生要求的;
(四)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不得申请转入普通专业;
(五) 应予退学处理的。
第四章 转专业办理程序
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每学年集中在秋季学期办理一次,办理时间具体为该学期第18-20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