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七条经本院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本院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
1.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电子商务、商务英语、公共文化服务与管理等文科类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
2.法律事务等其它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
住宿费标准:9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一)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规定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
(二)学院对特殊困难学生分等级给予适当补助。
(三)开设“绿色通道”,以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四)学院设有勤工助学机构。
(五)学院每年评选各类先进,并给予适度奖励。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6867108,020-86867162
传 真:020-86867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