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参加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可报考我院。其它政策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限英语。
第十四条 铁道机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驾驶方向)、动车组检修技术、铁道供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检修方向)、城市轨道交通供配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信号技术方向)、铁道信号自动控制、铁道通信信号设备制造与维护、铁道车辆、铁道工程技术、高速铁道工程技术、铁道机械化维修技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铁道通信与信息化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高铁综合维修技术等专业要求考生双眼矫正视力4.8以上,无色盲、色弱;铁道机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驾驶方向)、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检修方向)、动车组检修技术、铁道工程技术、高速铁道工程技术、铁道机械化维修技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等专业适合男生,女生慎报。
第十五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条件要求: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对进档考生按照“志愿清、专业清”的原则确定专业。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综合考虑安排专业。如考生所填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成绩在允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做退档处理。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后,未完成的计划,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重新征集志愿。
第十七条2020年我院护理类专业【包含护理、护理(ICU方向)、助产三个专业】和康复治疗类专业【包含康复治疗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心肺康复方向)两个专业】实行大类招生。考生在填报专业志愿时按护理类或康复治疗类填报。学生入校后一年级进行大类培养,二年级根据个人意愿和学校相关规定分专业培养。
第十八条 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执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的录取政策。
第十九条 对进档的艺术类考生按照“志愿清、专业清”的原则确定专业。对进档考生依据专业课成绩,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专业。如专业课成绩相同,再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收费标准。
2020年各专业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普通文科类专业3700元/年、理工类专业4200元/年、医学类专业4800元/年、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6000元/年;软件类专业学费标准8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类中澳合作(与澳大利亚霍尔姆斯学院合作办学)学费标准12000元/年、中加合作(与加拿大诺奎斯特学院合作办学)学费标准12000元/年、中俄合作(与俄罗斯交通大学合作办学)学费标准13000元/年、中俄合作(与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交通大学合作办学)学费标准15000元/年。住宿费收费标准800元/年。
依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0〕456号文件精神,“允许高校在规定的幅度内自主确定学费标准,国家级高职优质校可上浮15%,上浮专业范围不得超过当年该校招生专业总数的20%“的规定,我校2020年普通类招生专业中共有9个专业收费标准上浮15%:铁道机车专业收费标准4830元/年、动车组检修技术专业收费标准4830元/年、铁道车辆专业收费标准4830元/年、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专业(检修方向、驾驶方向)收费标准4830元/年、铁道供电技术专业收费标准4830元/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收费标准4830元/年、铁道机械化维修技术专业收费标准4830元/年、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收费标准4830元/年、护理类专业【包含护理、护理(ICU方向)、助产三个专业】收费标准5520元/年。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当地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校后通过学校助学贷款中心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入学后可享受资助项目:入学“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考生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