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择优录取,男女不限。
第十五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不超过我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而定。
(一) 普通专业(类)录取原则
1.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专业(类)录取原则
对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按该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新高考投档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
2.其他省份文理类专业(类)录取原则
招生投档录取时,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原则录取。
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
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接受投档,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二)美术类考生录取原则
本专业仅面向湖南省招生,招生录取按照湖南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新高考(美术类)投档录取政策执行。
(三)学院专业录取原则
所有投档考生均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进行专业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根据专业的分配情况取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在录取结束后登陆学院招生信息网,或关注学院微信公众号以及拨打招生咨询电话查询。
第十七条 资格复查与体检。新生报到后,按要求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和体检,新生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凡资格复查或体检有问题考生, 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收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湖南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核准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学生退费按学院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通过奖、助、贷、勤、补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学院建立有“绿色通道”、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助学贷款、服兵役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院根据学生家庭情况,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以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