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应用日语、应用韩语3200元/年;国际金融、投资与理财、财务管理、市场开发与营销、商务管理、商检技术、电子商务3500元/年;商务英语3520元/年;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电算化、成本管理与控制3850元/年;计算机应用技术、旅游管理、酒店管理4600元/年;室内装饰设计、电脑艺术设计、皮具设计7500元/年;软件外包服务8200元/年;航空服务8800元/年。(各专业学费按湖南省物价局审批后公示的标准收取)
住宿费:按住宿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收费(六人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731-88401120、88401113
传真:0731-88131718
监督申诉电话:0731-88131715
学校网址:http://www.hnwmxy.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外贸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委托湖南外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历史沿革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前身是1954年创建的省粮食学校和1978年创建的省对外经济贸易学校,2003年两校合并升格组建湖南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2010年更名为湖南外贸职业学院,由省商务厅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