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学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请高考应试外语语种不是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我校。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学校可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高考改革的省份按照当年当地公布的招生工作政策和投档录取模式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职业本科教育2022年拟招生专业备案结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校2022年拟招生职业本科专业为行政管理和旅游管理,具体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及收费标准等政策以教育部及各省(市、区)等相关部门的政策为准。
第六章 奖贷助情况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按上级分配名额推荐评定,奖励金额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按上级分配名额推荐评定,奖励金额每生每年5000元。
3.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
4.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业优秀奖按学年进行奖励,每生每年1000元;其他单项奖学金按自然年进行奖励,分个人奖和团体奖,奖励金额200-50000元不等。
第二十五条 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措施:
1.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按上级分配名额推荐评定,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300元。
2.困难补助:包括一次性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
3.勤工助学:学校设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自身劳动获得一定的报酬。
4.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和校园地助学贷款两种形式。学生可在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获得每年不高于12000元的助学贷款。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政府补贴。
5.补偿代偿:参加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服务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学生可通过学校或地方主管部门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6.学费资助:参加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我校,可通过学校申请相应的学费资助。
7.社会捐助:社会爱心组织或个人通过学校对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进行物质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