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我校为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如有部分省份对文化录取控制线有特殊要求的,按各省份文件规定执行。
划线、录取原则 |
相关专业 |
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相应专业类别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
音乐表演(演唱) |
音乐表演(管弦乐器演奏) | |
音乐表演(中国乐器演奏) | |
音乐表演(钢琴演奏) | |
表演 | |
音乐表演(音乐剧) | |
流行音乐 | |
音乐学(师范类) | |
文化成绩达到220分以上(含220分),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
舞蹈表演 |
文化成绩达到240分以上(含240分),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
舞蹈编导 |
文化成绩达到210分以上(含210分),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
表演(戏曲) |
音乐表演(戏曲音乐伴奏) | |
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相应专业类别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本科合格线,按照考生取得的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成绩满分/统考成绩满分×60%+文化成绩×40%的综合分排序录取。 |
中国画 |
绘画 | |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 | |
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相应专业类别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2倍划定学校文化最低控制线,学校文化最低控制线上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
书法学 |
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相应专业类别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5倍划定学校文化最低控制线,学校文化最低控制线上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
播音与主持艺术 |
戏剧影视导演 | |
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相应专业类别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校考专业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专业合格线,按照文化成绩排序录取 |
戏剧学 |
戏剧影视文学 | |
影视摄影与制作 | |
广播电视编导 | |
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相应专业类别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本科合格线,按照考生取得的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60%+文化成绩×40%的综合分排序录取 |
视觉传达设计 |
环境设计 | |
工艺美术 | |
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相应专业类别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本科合格线,按照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排序录取 |
动画 |
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相应专业类别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本科合格线,按照考生取得的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文化成绩的综合分排序录取 |
数字媒体艺术 |
备注:
1.针对各省高考总分不统一的问题,我校将根据山东省高考文化成绩标准进行折算。
2.针对部分省份美术类统考本科合格线划线方式不统一问题,湖南省考生美术类统考成绩须达到湖南省划定的美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河南省考生美术类统考成绩须达到本科A段美术类分数线。
3.我校所有本科招生专业均不限定选考科目范围,不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所有本科专业文理兼收,按照文理科类(选考科目)统一排序录取;做分省计划的美术类专业,如生源省份要求按照科类或者选考科目分列招生计划,按照各省规定执行。
4.按计划数的倍数划定学校文化最低控制线时,如计划数的倍数不为整数,则只取整数部分(不进行四舍五入)。
5.在录取过程中,如最后一名出现成绩并列现象,将按照以下录取原则执行:以专业成绩排序录取的相关专业,取文化成绩高者;以综合分成绩排序录取的相关专业,取文化成绩高者;以文化成绩排序录取的相关专业,取专业成绩高者,如仍有并列,分别以语文成绩、外语成绩、数学成绩次序,单科高者优先录取。
本科专业 | ||
学院 | 专业 | |
音乐学院 |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 |
音乐学 | ||
音乐表演(演唱、管弦乐器演奏、中国乐器演奏、钢琴演奏) | ||
美术学院 | 绘画 | |
美术学(师范类) | ||
雕塑 | ||
美术学 | ||
中国画 | ||
书法学 | ||
戏剧学院 | 表演 | |
播音与主持艺术 | ||
戏剧影视导演 | ||
戏剧影视文学 | ||
戏剧学 | ||
现代音乐学院 | 音乐学(师范类) | |
音乐表演(音乐剧) | ||
音乐表演(现代音乐) | ||
设计学院 | 视觉传达设计 | |
环境设计 | ||
产品设计 | ||
艺术设计学 | ||
工艺美术 | ||
艺术管理学院 | 文化产业管理 | |
艺术史论 | ||
艺术管理 | ||
舞蹈学院 | 舞蹈表演 | |
舞蹈学 | ||
舞蹈编导 | ||
戏曲学院 | 表演(戏曲表演) | |
音乐表演(戏曲音乐伴奏) | ||
戏剧影视文学(戏曲文化传播) | ||
传媒学院 | 广播电视编导 | |
数字媒体艺术 | ||
动画 | ||
摄影 | ||
职业教育学院 | 绘画(鉴定与修复) | |
国际艺术交流学院 |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化妆美容设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 |
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项目) | ||
电影学院 |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 | |
影视摄影与制作 | ||
书法学院 | 书法学 | |
专科专业 | ||
学院 | 专业 | |
职业学院 | 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舞蹈表演、音乐表演 | |
国际艺术交流学院 | 艺术设计(中外合作)、人物形象设计(中外合作)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山东艺术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艺术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条 山东艺术学院招生工作以“公平、公正选拔人才,择优录取”为原则。
第四条 山东艺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山东艺术学院 学校代码10458
第六条 学校地址
文东校区: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