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录取工作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采取网上远程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新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体制,全面贯彻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一条新生录取对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之内,具体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录取时,学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际之间经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对招生计划做适量调整。
第十三条对于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的选考科目按照各自省份教育考试院公布选考科目执行,若某些专业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参照该省教育考试院的政策规定执行。
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考生进档后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确定考生专业,考生投档成绩及等级相同时,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排序,确定专业;体育教育和艺术类专业考生的选测等级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学校按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进档考生根据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按照分数分科类划定录取分数线。
第十六条普通文理类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考生位次进行专业录取参考;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语文、数学、英语及综合成绩顺序作为录取参考。
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身体条件等综合考虑安排专业;对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英语、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合格。若所在省份组织有口语考试工作,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级招生办(考试院)组织的英语口试,且成绩合格;其余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语种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体育教育专业的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艺术类专业采用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
1.除播音与主持艺术外的专业: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2.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对进档考生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照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陕西省职业教育单招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考生在文化课过省统考分数线和专业技能考核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照文化课统考成绩从高分向低分录取,文化课统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技能考核成绩较高的考生,在文化课和专业技能考核成绩都相同时,则分别按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统一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凡发现不符合条件、有舞弊行为或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