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全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计划和录取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规模由学校招委会讨论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常委会决定,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及就业率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规定:“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本校规定不录取;“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以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普通文理科:进档考生采用投档成绩作为基准成绩;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按所报专业顺序依次录取;对非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文史类专业按照语文、数学、综合成绩顺序录取,理工类专业按照数学、语文、综合成绩顺序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否则予以退档。
第十八条音乐学、舞蹈学、体育教育专业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出现专业成绩并列时,按照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美术类和书法学专业进档考生根据文化课成绩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若出现文化课成绩并列时,按照专业成绩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否则予以退档。美术类专业使用生源所在省美术类统考成绩,书法学专业使用生源所在省书法类统考成绩。
第二十条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招生,在文化和专业成绩达线的基础上,根据综合评价,按照项目择优录取,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各省(区、市)招生考试部门批准、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投档及录取原则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按各省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英语、翻译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我校所有非外语专业的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对口升学和专升本的招生录取,严格执行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招生考试中心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五章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学生毕业时,符合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条件者,颁发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校学位证书。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培育和践行,实行德育劳动课制度,把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体检及资格审核。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西省发改委“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学校为在校学生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多种助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