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武汉科技大学(国标代码10488);地址:青山校区位于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47号(邮政编码430081),黄家湖校区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黄家湖西路10号(邮政编码430065)。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是省部共建的地方高水平大学,湖北省“双一流”建设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武汉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九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的调档比例与调档方式根据各省(区、市)的相关政策确定。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须填报我校志愿。按照顺序志愿(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我校才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对按照国家、各省(区、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在录取时认可其加分。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专业不安排分省分专业计划,不认可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
第十三条 对拟录取的考生安排专业时,以投档成绩为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实行“分数优先(分数清)”的录取办法。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照所在省份招生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全部考生在录取后,在校期间不得转专业,也不接受其他专业(类)录取的考生转入。
第十五条 德语专业不限语种,外国语言文学类(含英语、翻译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各专业不限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