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引支持大学生在宁创新创业就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人才强区工程,积极吸引、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在宁夏创新创业就业,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生态,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宁党办〔2018〕1号)及分工安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在区内外就读的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和毕业生。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办牵头负责,自治区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部门(单位)配合,发挥各自职责优势,完善配套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落实。
第二章创新创业就业培训
第四条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持建设创新创业学院、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将专业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支持培训机构、创业导师到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开展创业培训和辅导,构建覆盖高校、创业园区、创业实体等创新创业公共服务体系,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提供全方位支持。(各级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共青团等部门(单位)和高校要为大学生提供包括网络创业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培训,并按照自治区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相应的培训补助。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培训,开发引进适合大学生群体的创业能力培训体系,提高创新创业能力。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负责)
第六条鼓励有就业培训愿望的大学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按照自治区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对大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合格人员,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按照自治区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对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社会机构承办具有影响力的论坛、大赛、创业沙龙等创新创业活动,可给予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对取得自治区及以上比赛前三名的个人和团队,分别按大赛奖金额度的30%给予奖励。所需资金从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人才办负责)
第三章创新创业就业支持
第九条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高校特困毕业生(含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每人可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5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毕业年度大学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缴纳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和到企业见习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并统一按规定为其购买额度为5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实习见习满6个月以上,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给予最长1年的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大学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其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到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大学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鼓励应届大学毕业生自愿到我区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基层单位就业和工作,对服务期满3年以上(含3年)和相关条件的,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自治区代为偿还。(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大学生在创业初始阶段经登记注册并正常营业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可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3000元,对在固原市等贫困县(区)创业的,补贴上浮30%;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大学生毕业5年内,因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场地有限或经营项目不适合难以进入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创业的,经创业地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在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外租用经营场所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每年每户不超过经营场所实际租赁费的50%,最高不超过8000元给予房租补贴。房租补贴按先缴后补的原则,由个人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