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给学生提供更多自主选择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更好地规范我校本科学生转专业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宏观控制、公开考核、双向选择、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宏观控制转专业计划。各院系转出和接收转专业学生的数量原则上分别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10%和5%以内;对于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将适当控制专业转入人数。
二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在校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对拟转入的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查明确属不宜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因学校或院系学科发展需要,调整专业者。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由低批次录取专业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者。
(二)音乐、体育、美术等特定学科专业学生。
(三)应做退学处理的学生。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 操作程序
第六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十九周,教务处接受学生申请转专业报名,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教务处组织公开选拔考试,考试后按有关条件和比例公布成绩合格学生名单,之后各院系按有关规定和条件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审核,经转出院系同意,转入院系考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长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 学籍及课务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学校统一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后,从第二学期开始进入所转专业学习。
第八条 转专业后的学生,必须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学习。转专业前所取得的公共课学分仍然有效,其余不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则按选修课成绩记载,所缺转入专业的课程必须补修。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