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资源配置情况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生转专业条件,在教学资源和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尊重学生意愿,努力满足学生合理的专业选择要求。
(四)坚持公正公平
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转专业申请、考核、批准等程序,各专业的转专业计划及相关规定、要求和实施结果须在校内公示,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三条 “三位一体”录取学生的转专业按录取当年的招生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条 除下列情形外,一般允许学生申请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从外校转入的;
(四)招生主管部门或学校在招生时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如定向招生、专升本等);
(五)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的;
(六)体育类、艺术类专业与其它专业互转的;
(七)新生刚入学的;
(八)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第五条 符合本校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转专业,各转出学院不得设置障碍。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六条 二级学院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各专业的转专业方案,方案应包含考核办法、录取条件和拟接收名额。每个专业的名额总数占相应录取年份招生计划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一般情况下,第一学期不低于15%,第二、三、四学期由二级学院自行分配。若前面学期提供的名额已达到30%的,后面学期的名额由二级学院自行决定。
转专业方案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备案。备案后,按备案的方案执行,若有需要变更的,须重新备案。
第七条 学生根据转专业通知的规定申请转专业,拟转入二级学院依据事先公布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成绩、录取条件,择优选拔(另有规定的除外),拟定录取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如某专业的申请转入人数不超过拟接收名额,除明显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之外,原则上应全部录取。
第八条 高考分数达到一段线(或一本线)的学生,申请转专业的,不占名额,直接免试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