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一)招生时低批次录取的学生申请转入高批次的;
(二)非公安类专业申请转入公安类专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四)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入学报到环节;
(五)从外校转入我院的;
(六)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七)有考试作弊行为记录的;
(八)上级文件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每年级转专业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年级及本专业人数的5%以内,综合考虑申请人高考录取分数、专业学科性质、在校政治思想表现及学科成绩等因素。
第五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限一次,限申请转一个专业。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于第二学期开学后2周内提出申请,转出系部和转入系部转专业工作小组出具意见,交学院转专业办公室(教务处)汇总初审,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名单初步确定后,学校应对转专业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示结束后,由院长批准,对所有转专业结果进行确认,由教务处向省教育厅报送学院转专业公示文件和转专业批准文件,并在学籍管理系统进行专业变动处理。
第十条 在转专业受理结果发文之前,申请转专业学生必须按原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课程学习。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进行审核。学生转专业后,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转入新专业后,如有未修读的课程,必须通过课程考核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的收费标准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交。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在同一个专业内转专业方向的,须由本人于第二学年开学后2周内提出,由所在专业系部转专业工作小组审批,报学院转专业办公室备案。学生转专业方向后,执行转入专业方向的人才培养方案及学籍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