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转专业审核小组,研究、审核学生转专业事宜。
组长:分管学籍管理部门的副院长
成员: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科技产业处负责人
第四条 各系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5周,根据办学条件,经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将各专业可接纳转入学生的数量及测评办法报学籍管理部门。学籍管理部门将全校各专业可转入计划及测评办法汇总后于第一学期第16周在学籍管理部门网页公布。
第五条 兴趣特长类转专业程序:
(一)学生申报。学生在学籍管理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运城学院学生调整专业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个人出版的专著、发表的论文、竞赛获奖证书、专利授权证书等体现特长的相应成果原件附后,于第一学期第16周报所在系审核。
(二)所在系审核。所在系根据本规定第二条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系主任在《审批表》签署意见,将《审批表》连同学生特长成果原件以系为单位于第17周交学籍管理部门。
(三)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于第18周将《审批表》及学生特长成果原件分送转入系。
(四)转入系测试。转入系成立学生转专业测评小组,组长为系主任,副组长为系教学副主任,成员为相关专业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若干名。测评时间为第二学期开学第一周,由转入系通知申请转专业学生。
测评结果经转入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系主任在《审批表》上在签署意见,于开学第一周将《审批表》及学生特长成果原件返学籍管理部门。
(五)学院审核。开学第二周,学院转专业审核小组根据转入计划和各系报送的测评结果,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研究、审定转专业人员名单。
(六)学院公示。学院转专业审核小组将审核结果在学院网上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后,学籍管理部门将转专业结果通知学生所在系,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本人。
(七)办理转专业手续。经学院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到学籍管理部门领取转专业循环单,到相关部门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六条 特殊情形类转专业程序:
学院在征求学生本人同意,且不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基础上,统一安排办理相关手续,并公示3日。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未修过的课程应补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免修,学分统计按转入转业要求进行,修满规定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其学籍转入新专业,原专业所建立的学籍档案材料和转专业材料存入该生档案。
第九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年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十条 本规定如因国家及山西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调整而出现与之相抵触的情况,则相应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在转专业过程中,学生提供的公开发表的论文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有其他弄虚作假现象或在笔试中存在作弊行为的,按照《运城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