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学校普通本科层次招生类型包括普通类和艺术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规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和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
第七条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招生规则和实施细则,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招生工作总结,及时报送招生有关数据。
第八条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加强对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等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由招生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定位、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人才需求、专业发展等因素制定,经校党委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按教育部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招生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招生工作办公室按照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招生计划核对、确认的工作要求,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委会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院、招考办、考试中心、考试局等)公开向社会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四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学校选拔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纪律意识强、有团队合作精神的教职员工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
第十四条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学习和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的“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规定。
第十六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招生录取工作的保密内容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五章招生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01%以内。
第十八条学校认可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考投档录取的政策规定。若生源所在省份公布了明确的录取规则,则按生源所在省份的规则进行录取,生源所在省份未公布明确录取规则,则按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不设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