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所申请转入的专业有一定的特长且在该专业领域内获得过省级二等奖以上荣誉的;
(三)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后,学校因原专业调整或停办,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四)学业达到预警的学生,经学校研究认定确实不适合在原专业就读的;
(五)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第五条 无特殊规定的、个人申请转专业的,大一上学期期末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及格以上并且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经选拔合格方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只限一年级学生)。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六条 直接申请转专业的程序:
(一)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
(二)由教务处、学生处、转入学院和转出学院成立审核小组对学生转专业申请进行审核;
(三)审核结果由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获批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按本规定第四章执行。
第七条 通过学校统一组织考试的拟转专业的程序:
(一)学校根据当年各学院教学条件、师资队伍以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等综合因素,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转入专业和转出专业明细以及转入和转出学生数量比例并向全校公布,同时将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二)转专业考试时间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一年级第二学期第二周进行。
(三)转专业笔试考试范围以入学当年高考考试大纲为依据,分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考试。学校确定面试最低控制线,公布考试成绩,按专业拟接收名额的120%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围面试人选。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入围面试人选就专业能力等进行面试,给出面试成绩。学校按照“笔试成绩乘以70%”加上“面试成绩乘以30%”确定总成绩,并按照分数高低排序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
(四)对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学校审批;有异议的,教务处复核后报学校审批。
(五)公示期满,由学校发文公布符合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并进行学籍异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到转入学院报到、学分认证,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原专业已修读的课程及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核准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核准后可作为任意选修课程学分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