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内蒙古医科大学设立由学校领导、招生就业处、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处、各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校友、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规模,包括标准、条件和实施细则;
第八条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日常事务。
第九条内蒙古医科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专升本”招生工作过程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条件
第十条招生对象及条件:
一、统一考试考生:招生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关于做好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升本科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报名要求通过资格审核并参加2024年全区专升本统一考试的普通考生和专项计划考生。
2、统一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2024年自治区专升本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的考生。
二、免试考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得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原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符合专升本报名条件的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招生专业及计划具体如下:
单位:人
备注: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执行“学校负责,自治区招委会办公室监督”的录取机制。
第十三条内蒙古医科大学开通咨询及申诉渠道,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各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报考医学类专业的学生身体状况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医学类专业报考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内蒙古医科大学按照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及具体要求,严格按照考生所读专业与招生专业对应关系进行录取,具体按照自治区教育厅《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方案》(内教办函〔2023〕6号)附件5《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对应指导目录》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