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0.5%,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需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其中,艺术类校考考生需根据艺术类校考招生简章的要求,参加我校组织的校考测试。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含艺术类校考),学生参加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其中,艺术类校考学生还需要参加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城市举行的艺术类专业校考。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照理工类、文史类、艺体类分代码(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二十条 对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艺术类进档考生根据我校艺术类校考招生简章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艺术类招生的规定执行,如我校招生简章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不符,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专业类)录取原则。
(一)江苏省普通类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照总成绩依次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若考生总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原始投档分、选测科目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B+、B+A+、AB+、B+A、A+B、BA+、B+B+、AB、BA、B+B、BB+、A+C、CA+、BB、AC、CA、B+C、CB+、BC、CB)、语文与数学科目的总分(含附加分)、语文与数学及外语成绩(不含附加分)、文科考生语文成绩(含附加分)或理科考生数学成绩(含附加分),顺序录取。
(二)非江苏省进档考生在安排专业时,按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实际投档成绩是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按投档规则生成的并在我校接收的考生电子档案中实际呈现的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实际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总分(含附加分)、语文数学总分(不含附加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三)艺术类统考考生,采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艺术类统考的规则录取。艺术类校考考生,采用我校校考成绩作为艺术专业成绩进行录取,文化成绩须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且取得我校专业校考合格证书的考生,音乐类、舞蹈类专业依次比较专业分、文化分,顺序录取;书法学(师范)、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依次比较综合分(文化总分加专业总分之和)、专业分,顺序录取。
(四)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根据专业对相关科目的要求,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按退档处理。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需在有专业志愿考生专业投档后,再进行专业调剂。
(五)江苏省考生填报志愿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普通类选测为BC、必修科目测试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体、艺类考生学业水平必修科目测试(含技术科目测试)不合格不得超过三门;综合素质评价按江苏省教育厅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