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学院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建设路口河东大道10号
第四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积极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院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院设立由相关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拟定学院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招生就业处是学院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院纪委依照相关政策和法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并坚决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监督电话:0731-52554275。
第三章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九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学院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考生。对外省考生的投挡,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学院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的成绩依据。
第十二条学院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专业体检要求:环境艺术设计、动漫设计专业不招收有色盲的考生。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章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我院按湖南省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每年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入校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及学院勤工俭学岗位。入学一年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学院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坚持原则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