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1.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今后从事教师职业要求的考生不宜填报师范类专业;
2.招收的小学教育专业学生第一年在永春校区就读;
3.招收的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第一年在永春校区就读;
4.招生的学前教育专业入学后加修艺术模块,第一年在永春校区就读。
四、招生录取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
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招生政策和计划的制定,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招生日常具体工作;校监察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
五、录取规则
1.录取工作严格执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
2.高职(专科)录取实行各类别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我校将根据考生志愿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3.常规志愿录取后仍有专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则按照相同录取规则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4.所有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
5.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6.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本章程的规定外,均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证,体检根据《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通知执行。
六、收费标准
1.学费:各专业学费根据闽价费〔2012〕356号文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1)大专(普通专业),6000元/生.学年;
(2)大专(艺术类专业),7200元/生.学年;
2.住宿费:根据泉价〔2016〕3号文件收取,校本部800元/生.学年,永春校区650元/生.学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