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国家双高院校)、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立项单位、江西省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和优势特色专业建设院校、江西省应用技术型本科人才培养试点单位)
第九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十条 办学特色:学校秉承立艺树人的校训,坚持以师生为根本,遵循特色办学、开放办学、合作办学的理念,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是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是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国家AAA级旅游景区、全国职业院校魅力校园、全国科普教育基地、“2014年度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简称“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50强”)、全国就业竞争力示范校,是江西省文明单位、江西省“森林校园”、江西省“平安校园”。开设有2个职教本科专业(与南昌工程学院联合办学)、58个高职专业,中央财政支持专业提升产业发展重点项目2个,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项目4个,省级优势特色专业建设4个,国家林业局重点建设专业2个,省级人才培养创新试验区2个,国家精品课程1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1门,省部级精品课程或精品资源共享课程27门,30余个校企合作“订单班”,实行“定制化”人才培养模式,企业全程参与教学过程,共同培养学生,保障学生定向就业。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招生专业(见附表)
第十二条 计划公示: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安排按专业志愿优先,不设专业级差。
第十五条 外语要求: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六条 加分规定: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开班原则:每个专业选报人数不少于20人,少于20人的专业原则上不开班。
第十八条 录取查询:录取结果将按上级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也可登陆我校网站查询。
第四章 入学、收费、奖助、毕业及就业
第十九条 健康状况要求:新生入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及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为5000元/人·年,住宿费为900元/人·年。
第二十一条 奖助学政策:经评定,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400元/人·年,二等3300元/人·年,三等2200元/人·年);校内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在校学生均可申请;贫困学生可在生源所在地申请助学贷款,具体办法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教[2009]17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历证书:学习期满或修满学分,成绩合格者颁发教育部统一编号的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证书,同时经考试合格并通过鉴定可获得高、中级技能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就业:学校牵头组建江西林业职教集团,共有成员单位138家,通过“双向选择、推荐就业”,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连续多年均在90%以上,名列江西省同类院校前茅,是“2014年度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就业竞争力示范校。连续多年被评为江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就业工作评估优秀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录取相关事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