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考生参加高考体检不符合相关规定,学校将不予录取。
第八条 录取规则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规范操作、择优录取”的原则。参加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在学籍注册、收费、学生管理、毕业待遇等方面与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待遇完全相同。
(一)对口类
1.录取控制线由省考试院统一划定,接受省考试院规定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
2.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优先级别为:技能、语文、外语成绩为顺序,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3.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如所报专业都不能录取,则调剂到未录满的同大类其他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如所报专业不能录取则做退档处理。
(二)高职单招
1.参加高职单招考生不享受任何加分政策。
2.学校根据单招计划数和考生总成绩设定录取控制线,考生总成绩由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组成,职业技能测试采取“面试”形式进行。
3. 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按所报专业顺序依次进行录取,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优先级别为:技能、语文、外语成绩为顺序,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4.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如所报专业都不能录取,则调剂到未录满的其他专业。考生未明确标注同意调剂的,一律视为不服从调剂。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对困难的学生的帮扶政策。
(一)在校学生可获得奖、助学金;
(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入学“绿色通道”。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应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招生监督
第十二条 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组织下,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录取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录取程序和结果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