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招生工作由学院党政统一领导,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重大问题由党委会议或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由招生委员会统一策划实施,保证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处,作为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批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学院发展规划,认真做好学院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院依据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分配录取专业。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学院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学院有权作退档处理。艺术类专业在考生高考统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条 对进档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不做特殊要求。
第十一条 学院对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二条 学院对男女生招收比例没有限制,各专业均无需另外加试。
第十三条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的录取工作结束后,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上公布,考生可上网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章 奖、助政策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800元/年―3800元/年。
2.设立院长奖章,金质奖10000元、银质奖5000元。
3.助学贷款: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