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双语班考生入校后,将进行汉语言水平测试,测试达不到专业学习标准的学生将进行为期一年的预科学习,并由自己承担预科一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按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五章 奖励及资助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
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本地申请生源地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通过学校“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规定可享受高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4000元、3000元、2000元);“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分为三等(3000元、2000元、1000元);民语言预科学生可享受一年免收学费、住宿费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毕业生学历、就业及升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后我院推荐就业,双向选择,并由自治区人事厅发放报到证;毕业生也可自主择业。
第二十七条 我院部分专业专科生毕业时,可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要求,参加相关本科院校组织的直升本考试进入本科院校学习,学制二年,毕业时,成绩合格,获取本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
第七章 招生专业及校区
第二十八条 招生专业及就读校区详见自治区及各省市招办公布的当年招生计划及学院当年招生简章。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逐年修订,由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学院招生联系电话:0991-7922479(乌鲁木齐校区) 0902-6990286(哈密校区)
电子信箱:381317045@qq.com;(乌鲁木齐校区)1429425965@qq.com(哈密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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