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学校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学费收费标准:理工农医类:5000元/年人 ;文法财经类:4800元/年人;艺术类专业:6000元/年人;物流管理(中法合作)12000元/年;动漫制作技术(中韩合作)8600元/年;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校企合作办学):8800元/年人;数字媒体应用技术(校企合作):8800元/年人;物联网应用技术(校企合作办学):9800元/年人;云计算技术与应用(校企合作办学):8800元/年人;软件技术(校企合作办学):8800元/年人;建设工程管理(校企合作办学):8000元/年人;电子商务(校企合作办学):7800元/年人;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校企合作办学):8800元/年人;工艺美术品设计(校企合作办学):8800元/年人;空中乘务(校企合作办学):8800元/年人。如有学费标准调整,以最新的山东省物价局批示文件为准。
住宿费按山东省物价局规定的收取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学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助学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普通高校有关的奖励、资助政策,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淄博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学生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一系列资助政策,特困新生通过“绿色通道”报到入学,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切实享受到不同形式的资助,切实保障“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圆满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淄博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专业调整: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淄博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淄博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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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5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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