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学历证书:凡本校毕业的本、专科学生,在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学分要求,准予毕业,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玉溪师范学院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办学点及地址: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134号 邮编:653100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处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2020年面向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云南共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计划按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校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执行,学校无预留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调档比例: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七条 录取规则:
1.学校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学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若录取额不满,则进行征集志愿,直至计划完成。
2.对进档考生,学校按照分数优先原则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即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额未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若同一批次考生投档分数和专业志愿相同,则按单科顺序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序如下:文科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实行高考综合改革或不分文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
3.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参加专业统考和高考文化考试。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成绩须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相关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对符合条件的进档艺术类考生,按统考专业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我校美术学、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音乐学、舞蹈学专业统一使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相应类别专业统考成绩,考试要求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文件为准。
4.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参加专业统考和高考文化考试。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成绩须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对符合条件的进档体育类考生,按以下规则录取:
(1)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按专业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
(2)运动康复专业按照文化折算成绩(文化折算成绩=文化成绩-体育本科文化最低控制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文化折算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者。
5、我校在实行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相关录取要求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工作文件执行。
6.我校在江苏省录取规则为:
(1)普通类: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的要求是选测科目为BC、必测科目为5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即对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排序,结合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专业志愿等指标,决定考生所录取专业。进档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选测科目等级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