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监察审计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申诉电话:18753505999。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章程、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外语语种要求: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其它小语种考生须改学英语。
第十五条录取以下专业时只招女生:助产,其它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及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医学类各专业不能报考及录取。考生录取后学校进行身体复查,因弄虚作假导致体检结论与其本人身体状况不符者,将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录取批次:山东省是常规批,其他省份根据各省规定日程安排录取。
第十八条录取原则
1.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按投档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2.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1)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2)对投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确定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其它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当投档考生各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缺额情况进行专业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3.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4.山东省春季高考考生按教育厅规定的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专业类别为:医药类、护理类)。
5.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校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 专业及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分专业招生计划
各省招生计划及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报考指南公布为准。